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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金門縣烈嶼鄉公所修正「金門縣烈嶼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」第四條暨第十七條條文公告、令、修正條文總說明、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自治條例全文各1份,惠請協助公告周知,請查照。 說明: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2條暨本鄉民表會110年11月2日況代字第1100000770號函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