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單開關
轉知屏東縣泰武鄉修正「屏東縣泰武鄉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」第五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四條、第二十一條等條文公布令、公告、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各1份。 說明:依據屏東縣政府111年1月11日屏府民行字第11060555100號函暨屏東縣泰武鄉民代表會111年1月12日屏泰鄉代會字第11130002500號函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