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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嘉義縣新港鄉公所修正「嘉義縣新港鄉公所禮廳暨神(靈)主牌位使用管理辦法」第二條、第七條條文令、公告、修正總說明、修正對照表、修正後全部條文,敬請協助張貼公告周知,請查照。 說明: 一、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二條辦理。 二、上開條文修正敬請嘉義縣政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