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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,請轉知所轄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(社區發展協會、志工團隊等),鼓勵所屬志工依「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規定,於本(113)年7月31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

日期:113-03-27    
上版日期:113-03-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