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 旨:預告公告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、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,噴放(灑)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,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,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。
依 據: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訂定機關:內政部。
二、訂定依據:消防法第14條。
三、公告草案如下:
(一)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、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,噴放(灑)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,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,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。
(二) 上開所稱可燃性微細粉末,指任何細微分割之固體物質,當散布於空氣中並遇明火、靜電、火星、火花等熱源,有發生燃燒或爆炸危害之虞者。
四、本案另載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站(網址:http://www.nfa.gov.tw)網頁。
五、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 承辦單位:內政部消防署(火災預防組)。
(二) 地址: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。
(三) 電話:02-81959211。
(四) 傳真:02-89114250。
(五) 電子郵件:fireminiperson@nfa.gov.tw。
部 長 陳威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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