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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告公告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、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,噴放(灑)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,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,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。

日期:104-07-22    

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4630
台內消字第1040823128

主  旨:預告公告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、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,噴放(灑)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,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,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。

依  據:行政程序法154條第1項。

公告事項:

一、訂定機關:內政部。

二、訂定依據:消防法14條。

三、公告草案如下:

()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、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時,噴放(灑)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,為消防法14條易致火災之行為,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。

() 上開所稱可燃性微細粉末,指任何細微分割之固體物質,當散布於空氣中並遇明火、靜電、火星、火花等熱源,有發生燃燒或爆炸危害之虞者。

四、本案另載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站(網址:http://www.nfa.gov.tw)網頁。

五、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
() 承辦單位:內政部消防署(火災預防組)。

() 地址: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2008樓。

() 電話:02-81959211

() 傳真:02-89114250

() 電子郵件:fireminiperson@nfa.gov.tw

部  長 陳威仁

來源網址:http://gazette.nat.gov.tw/EG_FileManager/eguploadpub/eg021121/ch02/type3/gov10/num4/Eg.htm

上版日期:104-07-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