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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所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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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修正辦法

日期:106-08-17    

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 修正總說明

 

自然地景保存獎勵補助辦法(以下稱本辦法)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訂定發布,迄今未修正。嗣因文化資產保存法(以下稱本法)於一百零五年七
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五000八二三七一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一百十三條。依本法第三條規定:「本法所稱文化資產,指具有歷史、藝
術、科學等文化價值,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:一、有形文化資產:……(九)自然地景、自然紀念物: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
自然區域、特殊地形、地質現象、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。……」、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:「公有文化資產,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(構)編列
預算,辦理保存、修復及管理維護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,得予以補助。前項補助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」,茲配合本法修正增列自然紀念物
為文化資產類別與公有文化資產辦理保存、修復及管理維護之補助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,爰修正本辦法,名稱並修正為「自然地景及自然紀
念物獎勵補助辦法」,其修正要點如次:
一、配合本法修正授權依據。(修正條文第一條)
二、增訂自然紀念物給予獎勵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二條、第三條、第五條及第六條)
三、修正獎勵方式並增訂請獎事實表。(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八條)
四、修正自然地景、自然紀念物得給予補助之項目。(修正條文第九條)
五、增訂個人、團體或法人申請補助之程序。(修正條文第十條)
六、增訂主管機關得廢止並追回獎勵或補助,及不得獎勵或補助之情形。(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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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相關檔案
    1. 南澳鄉公所106年8月15日南鄉農字第1060009436號
    2. 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106年8月11日宜原經字第1060004074號
    3.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
    4. 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修正總說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