府旅規字第1050105930號
- 復貴所105年6月28日南鄉文字第1050007644號函。
- 有關貴所反映「碧候溫泉水電驗收乃係採分區測式而非整體園區測試電力、給水及相關設備」1節,本工程支設備、線路皆能同時運轉,合先敘明。
- 驗收當日,主要因受限於前貴所基於短期尚無法立即營運,及日後營運用電成本,本府依貴所之要求,先以較低容量向台電申請契約用電(A區契約用量為35KW、B區為30KW)。是日若強行全區試運轉,將違反與台電申請之契約用量,進而受罰,是故當日測試採各區驗收試運轉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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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主體建築工程皆已驗收完畢,於驗收時也邀集貴所會驗,故應無工程上之疑慮。主體建設後續內部裝修、營運設施依103年9月2日會議紀錄(附件2)由貴所自行委外設計及施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