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府旅規字第1050092859號
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規定: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,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;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規定,接管或使用機關(單位)人員屬會驗人員,倘對驗收標地無其他異議,應於驗收紀錄中簽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