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選單開關

:::

縣府法規

列印[另開新視窗]

107年5月28日公布施行之「宜蘭縣公益出租人優惠地價稅自治條例」併附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及認定作業流程圖

日期:107-06-27    

依據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107年6月4日宜稅土字第1070131429號函辦理。
所謂「公益出租人」係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認定者。前揭所稱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,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:
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。
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。
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。
其他機關辦理之租金補貼相關規定。
旨揭自治條例係為鼓勵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弱勢家庭,經本府依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辦理認定後,公益出租人享有以下稅賦優惠:
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.2%。
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地稅率千分之二。
承租人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且接受租金補貼,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,免納綜合所得稅。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