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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部會法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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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設置要點

日期:107-05-02    

  • 行政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發展活躍網路社會、推進高值創新經濟、建構富裕數位國家,特設立跨部會之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(以下簡稱本小組);其英文名稱為Digital Innovation & Governance Initiative Committee(簡稱DIGI+小組)。

  • 本小組任務為策訂及推動數位創新基礎環境、友善法制環境、跨域數位人才、先進數位科技、數位經濟、數位政府、網路社會、智慧城鄉等數位國家‧創新經濟發展方案相關工作,包括政策之研究、規劃、諮詢、審議與有關機關之協調及督導事宜。

  • 本小組置總召集人一人,由本院院長兼任;副總召集人一人至三人,由本院院長指派政務委員兼任;委員三十五人至四十五人,由本院院長就本院所屬有關部會首長、直轄市政府首長、本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、民間諮詢委員會召集人及民間團體代表派(聘)兼之。非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。

  •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,副執行秘書三人至五人,承總召集人之命,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。其中執行秘書由本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擔任,副執行秘書由本院院長指派各分組召集機關之副首長、有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兼任。

  • 本小組為執行任務,下設協調推動分組(由本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召集)、基礎建設分組(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集)、數位國家分組(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召集)及數位經濟分組(由經濟部召集),負責跨部會協調及分工等事宜。各分組置召集人一人,協調推動分組召集人由本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擔任,其餘分組召集人由召集機關之副首長擔任。

  • 前點各分組任務如下:

    1. 協調推動分組:掌握國內外資訊國力發展現況及趨勢,規劃研擬相關發展策略及措施,協調部會與地方政府,運用產官學研鏈結平台,推動數位國家‧創新經濟發展方案相關工作、國際合作及推廣,並辦理各組業務協調、跨部會整合等相關事項之幕僚作業。

    2. 基礎建設分組:規劃推動超寬頻雲端及數位匯流基礎建設,研提前瞻頻譜政策,培育跨域數位創新人才,研發先進數位科技,以建構有利數位創新之基礎環境。

    3. 數位國家分組:營造友善法制與安全可信賴應用環境,推動開放治理,打造服務型數位政府,建設永續、智慧城鄉,發展平等活躍網路社會,使臺灣成為數位人權、開放網路社會之先進數位國家。

    4. 數位經濟分組:建立數位創新生態系,累積數位創新能量,支持跨產業轉型升級;強化數位經濟跨部會推動機制,健全數位服務產業發展環境及國際拓展機制,提升我國在全球數位服務經濟之地位。



  • 協調推動分組應研修數位國家‧創新經濟發展方案,報經本院核定後實施;其餘各分組應依該方案所定時程,協調相關部會研擬行動計畫,經協調推動分組彙整提報本小組核定後,由各相關部會據以推動實施。數位國家‧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及行動計畫,原則上應每年檢討修正。

  • 為統籌協調、推動數位政府,本院及中央二級機關置資訊長,其設置方式及運作機制如下:

    1. 本院置資訊長一人,由本小組總召集人指派副總召集人之一兼任,負責督導數位政府發展,提高政府機關行政效率與便民服務及網路普及應用等事宜。

    2. 各中央二級機關置資訊長一人,由機關首長指定副首長或主任秘書兼任,負責協調業務及資訊資源,統籌推動業務流程改造、法規鬆綁,應用資訊科技提升行政效能及創新便民服務等事項。

    3. 各中央二級機關資訊長幕僚作業由所屬資訊單位辦理,協助推動各機關及所屬資訊安全管理、數位政府策略規劃、業務流程改造、資訊計畫審定及資源分配等事項。



  • 為徵詢民間對數位國家‧創新經濟發展方案推動之需求、政府法令或措施之意見,以利共同推動數位國家‧創新經濟發展方案,得設民間諮詢委員會。

  • 民間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五十人至六十人,由本院院長就公正有名望之產業界領導人士及學者、專家聘兼之,並由委員互推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一人至二人。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

  • 為配合數位國家‧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之推動,本小組得視任務需要,經本小組會議決議,設相關分組或辦公室。

  • 本小組總召集人、副總召集人、委員、執行秘書、副執行秘書、各分組召集人及民間諮詢委員會委員,均為無給職。

  • 本小組、各分組及民間諮詢委員會,原則上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,並得視需要召開工作會議。

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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