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災害防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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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劃定水災災害危險潛勢區域為警戒區範圍,於水災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生效,非持有通行證件,不得進入。

日期:111-05-03    

依據: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宜蘭縣執行危險潛勢區域管理辦法第5條、第6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水災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,下列區域劃定為警戒區,限制或禁止人民、車輛進入,或命其離去:
       (一)河川、區域排水、海岸線、野溪。
       (二)土石流潛勢溪流管制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時。
二、違反本公告者,執行人員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,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。
三、水災災害一級開設之危險潛勢區域範圍及管制事項,如附表。

四、本公告得視需要修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