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選單開關

:::

公所公告

列印[另開新視窗]

公告行政院「受災地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」

日期:112-03-10    

一、依據宜蘭縣政府112年2月14日府消整字第1120031866號函辦理。

二、有關因重大天然災害申請之低利貸款,受災村民可持本所核發收災證明,並於核發日起一年內向金融機構申辦有關貸款事宜。

三、受災證明之核發,以每一受災戶為單位。

四、受災地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貸款之額度、利率及期限 ( 詳如附件 )

五、檢附受災地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影本1份。


  • 相關圖片
    1. 作業辦法 1-2
    2. 作業辦法 2-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