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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宜蘭縣政府112年2月14日府消整字第1120031866號函辦理。
二、有關因重大天然災害申請之低利貸款,受災村民可持本所核發收災證明,並於核發日起一年內向金融機構申辦有關貸款事宜。
三、受災證明之核發,以每一受災戶為單位。
四、受災地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貸款之額度、利率及期限 ( 詳如附件 )
五、檢附受災地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影本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