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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部會法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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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經濟部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」第4條,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以經企字第11104601030號令修正發布

日期:111-03-16    資料來源:秘書室

轉知經濟部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」第4條,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以經企字第11104601030號令修正發布,檢送發布令影本(含法規條文)1份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111年3月9日經企字第11104601033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案增加第4條第2項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間出生並領有出生證明,且其生母或生父符合前項各款資格之一者,得選擇領取紙本五倍券或等值有價證券;及第4條第3項依前項規定擇定領取等值有價證券者,應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以前至郵局領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