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各食品販售業者務必遵循食品衛生相關法規、切勿販售未經輸入查驗許可之進口食品(含中國大陸零食),以符法規規範。

為維護國內食品安全與消費者權益,請貴所巡查轄內市場及攤販時協助加強宣導,並請各食品販售業者務必遵循食品衛生相關法規、切勿販售未經輸入查驗許可之進口食品(含中國大陸零食),以符法規規範。

一、    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下稱食安法)第22條、第25條、第28條及第30條規定辦理。

二、    鑒於近期接獲數起有關食品標示不實、販售未經核准進口的中國零食等陳情案件,為防止違規產品流入市場,請貴公所協助加強宣導,請各食品業者務必遵循食品衛生相關法規、切勿販售未經輸入查驗許可之進口食品(含中國大陸零食),以保障民眾飲食安全。

三、    為維護國內食品安全與消費者權益,請貴公所協助加強宣導:

(一)    禁止販售非法輸入食品:依據食安法第30條規定,輸入食品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下稱食藥署)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。倘未經食藥署查驗登記並取得許可,即行輸入、販售、贈送或公開陳列,依同法第47條規定,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
(二)    業者於銷售前,應依食安法第22條、第25條之規定,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、成分、淨重、國內負責廠商資訊、營養標示及有效日期等項目,不得僅有外文或簡體字標示;倘查有應標而未標者,依同法第47條規定,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
(三)    查食安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,對於食品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;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。倘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標示不實、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者,依同法第45條規定,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或6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
四、    另近期常接獲業者未落實佩戴工作帽、口罩等之陳情案件,亦請協助宣導,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6月4日公告修正之「食品良好衛生規範(GHP)準則」相關規定簡述如下(如附件):

(一)    食品從業人員於作業場所內,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(鞋)及戴口罩;其個人衣物,不得帶入作業場所。

(二)    食品從業人員調理即食食品之手部,不得同時或接續接觸金錢 或其他有污染之虞物品。

(三)    持有技術士證照之食品從業人員每年應取得8小時衛生講習,應於食品業者登錄平台登錄各該人員資料及衛生講習或訓練時數;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經至少3小時教育訓練及從業人員每年至少3小時教育訓練。

(四)    製備之菜餚,其貯存及供應應維持適當之溫度;室溫下不得存放2小時以上,熟食及易腐敗菜餚應及時冷藏;熟食之熱藏溫度保持在攝氏60度以上。

五、    食藥署已製作相關宣導品及簡報教材,並公布於食藥署官網,資訊如下,請多加利用。

(一)    宣導品:

1、    8. 出版品及宣導品專區 > 單張宣導品。(http://www.fda.gov.tw/TC/siteContent.aspx?sid=3998)

2、    10. 餐飲衛生相關法令規章 >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。(http://www.fda.gov.tw/TC/siteContent.aspx?sid=3077)

(二)    簡報教材:15.相關法規說明會資料>114年度「餐飲衛生安全管理教育訓練」(http://www.fda.gov.tw/TC/site.aspx?sid=12249&r=1229417443)。